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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丨网络谣言不可取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4年08月16日 15:23:00    甘肃省委网信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

也在不断增强

网络谣言往往伴随着恶意、虚假、夸大的内容

给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

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近日,嘉峪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在网络巡查时发现:

一网民发布

其朋友杨某某醉驾后花5万多元

找交警队领导减轻处罚的不实贴文


经查

网民王某某因联系不到欠其2万余元的杨某某,

遂编造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

想借助互联网强大的传播能力

让杨某某看到该则信息从而联系他,

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微信截图_20240816152251.png


经审讯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

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嘉峪关公安

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网络谣言如此嚣张,我们就拿它没办法了吗?并不是。社会规则让生产生活有条不紊地进行和发展,而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理所应当受到规则的约束,违反网络秩序规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01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该怎么做

谣言止于智者

不盲从听信网络的只言片语,在尚未全面了解信息前,引人注目的内容不要随意编辑、转发,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风,要有求真务实的品质,通过官方等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做造谣者和传谣者。

增强自我保护

知识储备越充足,辩证思维就越强,谎言在知识面前自然不攻自破。多读书、读好书,掌握一定的社会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自觉学法守法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也要承担起维护真相的义务。对法律心存敬畏,学习法律知识,培育守法好习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我们的家人。

参与网络建设

你传播的任何一个谣言都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要谨言慎行,拒绝成为“键盘侠”,坚决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每一个网民都有义务抵制虚假信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虚假信息,不冷眼旁观。


网安民警提醒您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切勿冲动鲁莽,谨言慎行,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传谣,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共建美好精神家园,共创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甘肃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