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如下——
一、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诋毁、侮辱英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五、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烈士近亲属有权依法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提起诉讼
八、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合理回应和批评不构成侵权
十、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居住权益
其中,多个案例曾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认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肖某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南省韶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决其管制六个月。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20万余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仇某出镜忏悔视频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
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据北京日报报道,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此类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法院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
来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