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请广大群众
不!信!谣!
不!造!谣!
不!传!谣!
不信谣
相信科学,相信医护
不造谣
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坚决不能造谣!把谣言扼制在源头!
不传谣
提高信息的辨别能力,
切莫听信小道消息
以政府、权威媒体官方发布为准!
正确认识疫情,传播网络正能量
文明上网,从我做起
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正确认识疫情,传播网络正能量。广大网民朋友要积极广泛宣传官方渠道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做好网络正能量宣传,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抵制不实信息,提高甄别能力。广大网民朋友要坚持以官方渠道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为准,对其他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疫情相关信息要加以判断、仔细辨别、理智分析,及时举报网络虚假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批驳网络上涉及疫情不科学、不文明言论,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国家已颁布的多部法律和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均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传播和违法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相应出台了多个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法规,请广大网民朋友认真学习,共同遵守,谨言慎行。
霍金被誉为继爱因斯坦之后最杰出的理论物理学家。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或法人名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291条之规定,最高会被判刑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10月8日起,国家网信办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提醒广大网友:
要牢牢树立遵法守法意识,始终把法治思维作为自己网络行为的先导,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
我们不仅要擦亮双眼,不被谣言所蒙蔽,更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作新时代合格网民。
来源:“上海嘉定”公众号、“网信酒泉”公众号